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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业税收政策解读


一、关于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因此,非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应免征营业税。

  (二)教育劳务收入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对超过标准的上述收费以及除上述收费之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收费,如补课费、择校费以及新入学学生的军训、体检、保险、住宿等费用,都不属于免税收费,即使是符合条件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上述费用,仍然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减免税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税务登记及发票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学校收取应税项目时,应使用税务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常见问题解答

  1、我们是省级重点高级中学,从事学历教育,近年来有大批非施教区学生要求到我校就读,一部分学生家长对我校了捐助部分资金,请问:学校取得的这部分捐助收入还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根据社会需求,本人近期成立了一家培训中心,对成年人员进行汽车装饰、美容培训,请问培训中心取得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你单位培训中心属非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不能免征营业税。

  3、我们是一劳动密集型企业,考虑到职工的幼儿较多,我们准备自行设立幼儿园,解决职工幼儿管理问题,请问:我们成立幼儿园涉及的房产、土地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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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27:2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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